什么情况下保障房将被收回,有哪些?
廉租房作为国家的一个惠民政策,一般来说是可以长时间居住的。但是也是有一定的居住期限,如果过了指定期限之后还想进行续租。也是可以进行继续续租的。但是有些人在居住廉租房的时候会有出现被收回的情况。那么什么情况下保障房将被收回,有哪些?
律师解答:
收回保障房的情形有:
一是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二是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是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
四是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五是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是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七是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八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
九是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同时,具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况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律师普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律师解析:
保障性住房被主管部门收回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的,原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延长居住期限,临时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在延长的限期内应当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缴纳相应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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