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和谐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果肆意破坏破坏社会环境就应该受到惩罚,对此,我国刑法就规定了一种罪名叫寻衅滋事罪。它是指行为人作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那么,寻衅滋事罪要被拘留多少天?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怎么判刑?寻衅滋事是什么意思?它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酒后寻衅滋事判几年?
1、寻衅滋事罪的构成
2、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怎么判刑
4、寻衅滋事是什么意思
5、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6、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7、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8、酒后寻衅滋事判几年
9、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嫌疑人是还在调查阶段没有判决,罪犯是已经判决确定其已经犯罪。
在法院未做有罪判决或者作出的有罪判决未生效之前,都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后就要开始服刑,称之为罪犯。
1,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未经审判,没有认定有罪,但是经公安机关确认有重大嫌疑的人,包括移送检察机关时也是使用这个称谓。
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2,罪犯
犯罪嫌疑人经法院审判,被判了刑后是罪犯。
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被告人,是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才有的称谓,以前统称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分以人民检察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分界线。但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称谓,而统一称为被告人。
而罪犯,亦称犯罪人,犯人,是指被判决确定有罪而服刑役的人。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日起三日后,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别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本案过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
5、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
6、核对笔录的权利询问笔录应当叫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8、参加庭审的权利 如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等等。
9、辩护权 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核心的权利。
10、反诉权 这种权利不是所有被告人都拥有的权利,而只有自诉程序中的被告人才能够提起反诉。
11、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2、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3、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法院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14、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权提出控告。
15、申诉权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16、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具有隐私权的。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每个人都享有名誉权、隐私权,无论其是否犯罪。包括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日起三日后,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别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本案过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
5、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
6、核对笔录的权利询问笔录应当叫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8、参加庭审的权利 如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等等。
9、辩护权 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核心的权利。
10、反诉权 这种权利不是所有被告人都拥有的权利,而只有自诉程序中的被告人才能够提起反诉。
11、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2、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3、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法院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14、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权提出控告。
15、申诉权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16、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正在预备犯罪等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实施刑事拘留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一种暂时性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这毕竟是关押了犯罪嫌疑人。因此他们的家属很多都想了解从刑事拘留到判刑要多长时间。
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能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实际上这个问题不好回答,你看了下面的内容就知道了。
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如果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死亡,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犯罪嫌疑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2、如果是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可以继续,变更被告为他的继承人即可;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时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
3、在民事赔偿方面,以犯罪嫌疑人的遗产进行民事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主要有:
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任何人作案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如果不具备作案时间,就可以排除其直接实施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基本条件。
2.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地点和场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空间,离开空间的案件是不存在的。在发案时间内,是否进入与案件有关的空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作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发生往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有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有的因果关系不太明显。因此,因果关系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物品。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往往要使用一定的工具,这些工具大多具有一定的行业性或地区性,有的能反映出作案人的职业、专门知识、技能。因此,作案工具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5.赃物。赃物是指作案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品。某人持有赃物,往往与案件有关联。因此,有些案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应把赃物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通常能反映出作案人的个人特点以及物品的特征。因此,痕迹物证是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之一。
7.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具有的不同于普通人的技术、能力。如利用绘图、刻印技术伪造货币、有价证券、印章、票证,利用爆破技术爆炸杀人等。有些案件,应把特殊技能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8.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它包括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发型、面部特征、行走姿式以及穿着式样、颜色等。有些案件,作案人体貌特征给被害人或目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可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9.知情。知情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前,了解和知道现场、侵害对象等情况。有些案件,在现场上能反映出作案人对现场的进出口、财物存放、保管、安全防范情况以及被害人的生活规律等十分熟悉,说明作案人知情,可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10.反常。反常是指作案人作案前后违反常规的表现或状况。一些作案人在作案前后常常表现出语言、行为等方面的反常,或者在案发前后经济状况差别巨大等。有些案件,反常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此外,有些案件经过现场勘查或运用其它侦查措施之后,推断出作案人具有的心理特征、嗜好怪癖、交往关系、需求特征等,也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条件。总之,某人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可以将其确定为嫌疑人。当然,有的嫌疑人可能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或多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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