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怎么规定的?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律师解析:
隐私权包括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4)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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